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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我市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9-04

施行日期:199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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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一九九五年来我市月人均生话费支出、职工供养人数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及岳麓区190元,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及浏阳市175元。此标准的执行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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