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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82)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09-17

施行日期:198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遵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改善知识分子生活待遇的指示精神,根据各单位的业务和当前国家财政、油料生产等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部分知识分子用车办法,通知如下:

一、用车人员范围

1、研究员、教授、主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职称者;

2、四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等及相当职称者;

3、年龄在六十岁以上的相当高教、科研、技术、文艺、编辑、图博等六级以上各类专业人员。

二、为保证上述范围的人员用车,按各单位符合用车条件的人数,每人每月供油二十公斤,由各单位统筹使用。个别单位用车人数较多,车辆不足,需增加车辆的,可报市科委审核后转市控办审批。

三、以区、县、局、高等院校为单位,将符合用车条件的人员(已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车单位的配车规定配备了车辆的,不再计算在内)造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上报市科委。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科委审查核批,市石油公司根据市科委批文予以供油。人员增减,应随时上报,及时调整供油数量。

四、各单位要加强车辆管理,保证上述知识分子因公(包括兼职和参加社会活动等)用车。他们当中年老体弱上下班需要接送的和因病、因私使用车辆的,应按照现行的有关用车和收费规定办理。特别是对因病用车,各单位应设法给予保证。

五、以上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七日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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