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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哈尔滨啤酒(唐山)有限公司在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4]2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13

施行日期:2004-08-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哈尔滨啤酒(唐山)有限公司在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同意该企业对包装、酿造、动力等车间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该企业要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集中补休后仍超过全年法定工作时间2008小时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第三款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300%加班工资。

3.请你们按照《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企业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严格控制平均每月工作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具体时限。

此复。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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