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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国资分配[2004]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3

施行日期:2004-10-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国有企业:

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规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有参股)的,给原企业国有身份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变更职工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文件未对国有控股是否包括相对控股做出具体界定。国资企发[1994]81号文规定:"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在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根据上述规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或国有股全部退出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股比例高于50%,不包括50%,下同)企业,改制后企业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改制转让股权,改制后国有股东仍为第一大股东且所占比例30%(含30%)以上的,视为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不支付职工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经济补偿金。今后进一步转让股权,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三、国有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股全部退出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实行公司制改造以前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期间按国有身份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按股东出资比例分摊。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在企业改制基准日前已出让所持有股权且已清算完结的,由国有股东分摊。国有股分摊的经济补偿金,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

四、国有参股企业进一步转让减少国有股,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今后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由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纳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范围的辅业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办法,仍按国经贸企改[2003]859号、劳部发[2004]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鲁政发[2003]62号文发布后的改制企业。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山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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