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不超过40家。其中:受托人5家,账户管理人12家,托管人6家,投资管理人17家。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5
施行日期:2005-06-15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不超过40家。其中:受托人5家,账户管理人12家,托管人6家,投资管理人17家。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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