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10元调整为7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6元调整为6.9元。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东政字(2006)9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政字(2008)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1
施行日期:2008-02-2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10元调整为7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6元调整为6.9元。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东政字(2006)9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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