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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

发文字号:苏政发[1989]2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9-02-10

施行日期:1994-11-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全企管〔1988〕1号文《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布后,经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提高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升级中安全指标的考评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称号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签字同意,并经省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报批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指标考评中如出现争议,须报劳动部仲裁,并抄送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经劳动部审核批复的安全生产考评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监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各地区劳动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提高企业的安全考评指标(即降低千人死亡、重伤率),并将调整后的指标报劳动部备案。

四、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一直很好,但考核年度职工伤亡事故超标的企业,可将其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评指标累计计算,取其平均值。凡平均值未超过考核年度安全考评指标的经当地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申报晋升国家级企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考核年度和申报年 考核年度死亡职工数           =????????-   度累计千人死亡率 考核年度平均职工数      申报年度死亡职工数     +????????-×1000‰      申报年度平均职工数

五、在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指标时(如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等),小数点以后的数字一律不得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评省级企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定相矛盾的,须按本规定的条款执行。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晋升国家级企业的审批工作。

八、以上条款由劳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劳动部、 国务院企业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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