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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办锅字(1992)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5-11

施行日期:199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我部决定统一换发监察员证并增办备案手续。现将我部新印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芯寄去,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专管或兼管机构在职的且具有助工或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中选任。

鉴于目前政府机关内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已暂停,故也可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任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

(1)获得理工科硕士学位。

(2)取得理工科第二学士学位。

(3)理工科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

(4)理工科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5)理工科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6)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非理工科人员,从事本岗位技术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

(7)一九六六年底后参加工作的非理工科人员,现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经人事部门组织考试合格者。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任命的监察员中凡已离、退休和已调离的人员,不再换发新证。

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用黑色墨水笔统一填写证芯上各栏目,其中备案号按本文附件一的规定编号,字体须工整。照片位置处贴本人一寸免冠近照,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公章(钢印)。

4.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统一将今年换发的监察员证芯和监察员名单备案报表(附件二)于七月底前寄达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由该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证芯外壳封装后,再返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发放。

5.从一九九三起,我部每年十二月份集中办理新发监察员证备案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在此前将本年度新发监察员证芯和备案报表寄达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6.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旧证一律作废。监察员凭证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7.监察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监察员证交回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附件:

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备案号编写法(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名单备案报表(略)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一日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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