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1]1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13

施行日期:2001-07-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泸市府发[1995]17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 定,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评、奖惩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鼓 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任务负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 导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 工作内容抓紧抓好。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落实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的要求扎实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市政府根据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按规定实行奖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执行单位

第五条 考核单位及人员。

(一)市政府市长及各位副市长。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人。

(三)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科(处)负责人。

(四)与市政府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省属以上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科(处)负责人。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按考核内容规定的项目,年底逐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考核情 况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

第七条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情况报请市安委会审定后,由市政府决定奖惩。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按省政府下达给 我市的安全目标进行考核,对其余各位副市长按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目标进行考核。

第九条 将各县、区及公安、交通、建设、乡企、农机、安监等部门列为高风险管 理责任单位,与其他部门分别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考核。其中工作目标50分,事 故控制目标50分。

第十一条 工作目标及评分标准。

(一)认真履行各级领导安全职责,按规定出席市政府、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行动迅速,落实到位。未做到扣2-5分。

(二)认真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成效显著,做到年初有布置、工作有检查、年终有总结;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带队全面检查安全每季度不少于1次。未做到扣2-5分。

(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落实,单位有安全生产办事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每季度召开事故防范工作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不少于1次,未做到扣2-5分。

(四)认真完成市政府、市安委会下达的重点专项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任务。未做到扣2-5分。

(五)事故报表及重大事故报告准确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未做到扣2-5分。

第十二条 事故控制目标及评分标准。

(一)对高风险管理责任单位:

1.突破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控制指标扣10分。

2.突破重大事故控制指标扣15分。

3.突破特大事故控制指标得0分,一票否决。

(二)对一般目标责任单位:

1.突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扣15分。

2.发生重大事故得0分,一票否决。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人工 作的重要内容,并与市政府目标奖励挂钩。

第十四条 对实现控制目标成绩较好的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分 别进行奖励。

(一)考评成绩优异,被评为市级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表彰。

(二)考评在91分以上的单位,为一等奖,对高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奖励责任人奖金600-800 元,对一般目标责任单位,奖励责任人300-400元。

(三)考评在81分以上的单位,为二等奖,对高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奖励责任人奖金400-600元,对一般目标责任单位,奖励责任人奖金200-300元。

(四)对县、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责任人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列支;对省属以上企业责任 的的奖励,由各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开支。

(五)对获得一、二等奖的单位,由市安委会行文通知,可按本单位职工人平均工资1个月和1/2个月的标准,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对部门、单位领导和安委会成员,可按高于职工平均安全奖金的1-2倍奖励。奖金在各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五条 对目标考核在80分以下的单位,由市安委会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 经济处罚。对高风险管理责任单位,惩罚责任人400元,对一般目标责任单位,惩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