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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扬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3]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1

施行日期:2003-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扬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02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1年第181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1]12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及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若因领导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和发生事故后不能按规定及时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并将重特大事故发生率列为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内容。

市及县(市、区)政府必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重大危险源及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落实评估、监控及整改措施。凡不制定救灾预案及措施不到位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凡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下级政府领导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并由上级政府组织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由上一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重点工作或主要管理目标任务不完成,本级政府及其领导人不得评为该年度先进。

二、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

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各有关安全生产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事项。市、县(市、区)安监、公安、交通、工商、技监、卫生、文化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如因执法不当或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制。市、县(市、区)建设、煤炭、教育、旅游、粮食、商贸、供销、水利、农林、农机及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负责本行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因管理不力,而造成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及时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要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凡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本级政府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相关部门、单位领导负责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由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组织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由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重点工作或主要目标任务不完成,本部门及其领导人不得评为该年度先进。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有关法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严肃追究肇事者及管理人员、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整改无望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关闭。发生重特大事故除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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