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7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03
施行日期:200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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