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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04]1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0

施行日期:2004-12-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以下简称国省《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市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市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市级以上企业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做好市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省《通知》精神,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确保生产安全。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省《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和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相关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是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五是推动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六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做到“七落实”、“四到位”,即: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之中,落实到企业经营考核之中,落实到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之中,落实到推进企业结构调整之中,落实到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之中,落实到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之中,落实到企业对员工安全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之中。做到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到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到位,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到位,安全投入资金到位。

(三)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抵御安全生产风险的能力。市级以上企业要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安全设备设施添置、工艺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工伤保险、安全评价、事故应急救援和各类事故隐患整改等资金投入。要按照国、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一是要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提取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是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所有市级以上企业特别是危险行业要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同时,各企业还必须向承包或分包、承租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收取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事故发生后,转作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赔付和险情处置费用。未依法向承包或分包、承租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事故发生后,由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和相关责任。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一是市级以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总结及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变更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全面及时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及时通报企业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并报送有人事管辖权的有关组织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根据国省《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对市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市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国家监察职能,代表市政府依法负责市级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发证;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调查和处理,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市级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财办、市农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机局、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市重点办、市人行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的规定,具体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所属系统市属以上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市级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加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计划和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三、落实企业分级监管和属地监管

(一)依照国省《通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市级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分级管理为主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授权,重点指导、重点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重点监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指导、重点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驻辖区内市级以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省《通知》精神,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管理的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及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附后)等有管辖权,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授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在所辖区域的分支机构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同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严格实施对授权监管工作情况的执法监督。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权属不明的,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权进行监管。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授权对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任何市级以上重点监管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依法责令整改和给予经济处罚。但对中、省驻市企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规定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的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依法责令整改和给予经济处罚,但对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的分支机构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需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市级以上重点监管单位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按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五)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凡未列入市属以上重点监管单位的所有企业,均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监管。

(六)加强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中、省驻市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市属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所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到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违者将从严追究责任。

四、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并适时修订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必须将企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必须迅速组织抢救、处置险情,防止事故扩大,并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依照《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政府令98?1号)和《四川省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川办函[2004]210号)等法规的规定,第一时间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

(三)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依法保护现场,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的措施,指导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肇事嫌疑人采取监控措施。

(四)做好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省直接监管单位的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批复结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授权的中、省企业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及以下级别的事故和市属企业的事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中,对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必须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并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国资委和有关单位督促落实。禁止以罚代刑,禁止以罚款代替行政处分。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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