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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2

施行日期:200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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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五一”节期间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15号)及杨雄副市长4月29日在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本市卫生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经研究,决定5月份在本市卫生系统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从关心群众生活、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各项安全工作措施抓紧、抓细、抓实,将应急预案落实到位。要组织力量深入生产、消防工作第一线,查找问题,整改隐患,杜绝事故苗子。

二、各单位要认真吸取“4.29”火灾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积极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增强“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

三、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本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

(一)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各类特种设备、电梯、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等大型生产设施的检查,确保生产设施设备时刻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二)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泵房、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门急诊场所、病房大楼的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到位、各类安全指示标识和警示牌按规定设置。

(三)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及民工、学生、进修医师(护士)等集体宿舍的检查,杜绝违章、违规、违法事件发生。

(四)加强对毒麻药品、放射源、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实验室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为使本次大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检查工作特作以下时间安排:

5月16-19日为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自查自纠阶段;

5月23日前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将自查情况报市卫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63292616);

5月24-27日市卫生局组织大检查;

5月30-31日在卫生系统内部通报大检查情况。

各区县卫生局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参照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

五、注重实效,整改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查找隐患,最终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各单位对查找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并通过“回头看”、“反复查”督促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一方平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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