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开展自治州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巴政办[2005]1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7

施行日期:2005-09-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7月以来,我州境内连续发生4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此,自治区给予了我州红牌预警通报。9月3日,国道314线轮台县境内野云沟路段再次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伤亡惨重,影响重大、性质恶劣、教训深刻。根据9月5日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现场会议精神,为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降低各类安全事故总量,为自治区成立五十年大庆活动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为期30天的以道路交通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集中整治,通过依法整治,标本兼治,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把开展集中整治与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定与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把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把集中整治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集中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和减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事故多发势头,推动自治州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州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巴 代 州委副书记、州长副组长:彭建国 州委常委、州公安局局长艾尔肯?吐尔逊 自治州副州长成 员:张东兵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局局长谢培华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倪 辉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安尼瓦尔?阿布拉 州交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张 峰 州经贸委主任宋维东 州教育局局长姜卫东 州司法局局长阚继光 州工商局局长范湘平 州环保局局长明 岱 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余新民 州旅游局局长巴 托 州卫生局局长付增堂 州文化局局长葛柄坤 州气象局局长杜古加 州公安局副局长彭伟民 州消防局局长李卫红 州农业局副局长、农机局局长王靖民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监局,倪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抽调。

三、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内容和要求(一)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要认真贯彻《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搞好“五整顿、三加强”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经营者,整顿和取缔违法违规、非法经营的运输企业。清理整顿违章占用道路的情况,清除“马路市场”,加大对城市客运车辆和出租车辆的管理和整治力度,继续打击和清理非法摩的载客。加强对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批,全面检查运输企业从业资质。按照国家标准严格对汽车维修行业市场准入的审核,使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汽修企业要坚决进行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吊销有关证照。做好对客运车辆“三品”和超载的出站检查和路检路查。加强对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防范措施和宣传教育。

(二)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要认真汲取阜康神龙煤矿“7.1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证照不全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坚决进行停产整顿,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对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关闭的小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督促有关企业和业主依法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

(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 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整治并予以处罚。

(五)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 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加强对棉花加工收购企业的安全监管,在棉花进场前对棉花加工收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完好程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场所和危险设备是否悬挂警示标志等进行全面检查。

旅游、电力、冶金、机械、建材、林业、纺织、教育、文化等行业和领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时间安排:9月8日至10月10日。

四、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职责分工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由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安监、工商、农机、建设、经贸、运管等部门配合,具体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由牵头部门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由州安监局牵头,州公安、消防、交通、质监、工商、环保、气象、卫生等部门配合,具体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由牵头部门负责。

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由州安监局牵头,州公安、经贸、国土、工商、环保等部门配合,具体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由牵头部门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由州消防局牵头,州公安、教育、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配合,具体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由牵头部门负责。

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具体由归口部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没有具体监管部门负责的行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进行整治。

五、整治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合力。要迅速制定相应整治方案,方案要符合实际,措施具体、明确,有操作性。各县市、各部门行政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切实组织好此次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强化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进度和质量,防止整治流于形式,切实做到“谁检查,谁负责”,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自治州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明查暗访,并组织各县市进行互查。各县市和各部门也要成立检查组,对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对于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监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在整治期间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本县市、本部门和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各县市、各部门要每5日一报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工作开展情况。集中整治的总结材料请于10月12日前报送 州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安监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96-2016013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七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