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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科发企字[1997]03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7-07

施行日期:1997-07-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劳动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院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了贯彻国家对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有关精神,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结合我院劳服企业的实际,以理顺产权关系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劳服企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对1992年5月1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各分院、各主办单位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及劳服企业进行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中国科学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改革,规范企管理,积极推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1990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服企业是指院属各单位主办的以安置本单位分流、待业以及社会上再就业人员为主要任务,经属地劳动部门认定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保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得非法改变劳服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

第四条 我院积极推进劳服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劳服企要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劳服企业的改革与各主办单位的后勤改革应紧密结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是我院劳服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京外有分院地区的院属各单位的劳服企业,委托各分院进行管理。

兴办劳服企业的院属各单位是主办单位。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原则上只能办一个劳服企业。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国科学院劳服企业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监督劳服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劳服企业制定管理制度。

(三)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劳服企业筹措发展资金,增强劳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指导和组织劳服企业经理(厂长)(以下简称经理)及专业人员的培训、业务考察、信息交流等,不断提高我院劳服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十条 主办单位的职责

(一)任免劳服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劳服企业经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对劳服企业领导人的监督制度。

(三)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四)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罢免和调动任期内的劳服企业经理;但劳服企业出现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或经济效益徘徊不前,可以调整或提前撤换经理,并要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服企业的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劳服企业的开办、变更和终止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开办时须经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的条件审定企业性质,并报属地劳动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劳服企业的终止条件: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劳服企业,主办单位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诊断,弄清亏损原因,对于那些短期内无力扭亏为盈的、无力承担主办单位分流人员、原有人员也寥寥无几的名存实亡的劳服企业,要按政策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关、停、并、转,直到破产。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终止时,报主管部门核批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成立清算小组,依法对劳服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其中劳服企业原享受国家税收的减免金、生产扶持金和劳服企业自身的集体积累、福利基金等,主办单位依法收回,并单独列帐反映,今后仍用于发展劳服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对终止的劳服企业的职工必须要依法妥善安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劳服企业的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三)依法确定劳服企业的用工形式、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对劳服企业的奖惩条例。

(四)享受国家和属地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

(五)拒绝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摊派和平调,维护劳服企业的集体利益。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派到劳服企业的人员,包括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仍保留在原单位的编制和待遇,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养老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十六条 安置主办单位的分流人员时,要与主办单位签定协议(包括养老、医疗、住房等内容);劳服企业与个人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院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劳服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搞好就业服务,优先安置主办单位的分流人员和院系统内的待业子女。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心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五章 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劳服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劳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主办单位按照本条例负责任免。

第十九条 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劳服企业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订劳服企业的中、长期经营发展规划,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决定劳服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劳服企业副经理(副厂长)。根据院和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聘任、解聘劳服企业职工。

(五)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制订劳服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职工的奖惩和工资调整方案。

(七)负责建立健全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八)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九)劳服企业章程内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劳服企业应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经营灵活的特点,重点发展那些投资少,见效快,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吸纳人员多的第三产业,例如发展科技服务、开拓旅游、金融、交通运输、物资、信息咨询和对外贸易等新兴行业,为承担主办单位的人员分流创造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院积极贯彻国家对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有关精神,主办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以理顺产权关系为突破口,断续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促进劳服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在产权界定中,严格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经贸企[1996]895号和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劳部发[1997]181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有利于劳服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厂房、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产,凡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按约定界定产权;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二)主办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劳服企集体所有;

(三)劳服企业使用主办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单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资产净值的,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没有超过其资产净值的剩余资产,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1)作为安置主办单位富余人员及失业人员的扶持条件;(2)由劳服企业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3)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投资;(4)按国家规定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或按约定交付租金。

第二十三条 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定所享受的免税、减税、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优惠政策,其所得及形成的资产,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第二十四条 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主办单位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主办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凡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属于主办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场地,应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或租赁费,其生产经营场地,该劳服企业有权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个人在劳服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二十七条 劳服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的形式和办法依法确定;税后利润,按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没有利润的不能分配。

第二十九条 劳服企业资产已被平调、侵吞或无偿占用的,应依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本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劳服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应由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并单独列帐反映,仍将该资产用于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就业。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十条 劳服企业要加强党、团组织的建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建立工、青、妇群众组织,加强对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本条例时,遇有与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均应当执行国家的法令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起生效。原制定的与本条例条款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依公司法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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