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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发改价检(2003)13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8

施行日期:200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增加了农民和城市下岗人员的收入,改善了生活条件,保护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但在一些地方,农民进城务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仍受到一些不合理的限制,针对农民外出、外来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国家规定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为治理农民外出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存在的乱收费行为,为外出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利益,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按照今年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决定开展全国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涉及对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服务单位,以及对农民外出务工管理的县乡(镇)政府部门等,2002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外来务工较多的北京、广东、上海、天津、江苏、浙江、辽宁、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外出务工较多的四川、河南、山东、湖北、湖南等省列为农民外出、外来务工重点检查省份。各省会中心城市、计划单列市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点检查的地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办理用工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的;

(四)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的;

(六)其它各种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要求。

(一)此次检查从10月20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对向农民外出、外来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就业管理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各地可结合本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问题,确定检查重点部门和单位。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本地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12月10日前,将总结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今年已安排检查过的地方,也要将检查情况材料在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治理对农民外出、外来务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乱收费的行为,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抓好组织和实施工作,在开展好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合理安排检查力量,认真组织部署,扎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三)各地要扩大检查的覆盖面,加大检查处理力度,对抗拒检查和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处理。

(四)各地要注意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开展治理对农民进城务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乱收费的意义,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按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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