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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杭州市委

发文字号:市委[2005]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2

施行日期:2005-12-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党员先进性教育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外来务工人员在杭安居乐业,制定如下意见。

一、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

1、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重要意义。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杭州市区户口、在杭州市区务工并办理《暂住证》的所有人员。随着杭州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来杭就业、生活。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参加杭州建设与发展,成为杭州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进杭州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生活工作,保证他们安居乐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2、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和谐创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实现外来务工人员安居乐业为目标,以做好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维护合法权益、解决“上学难”和“看病难”问题、丰富文化生活、改善居住条件、加强教育管理等工作为重点,发挥政府、企业、市场等各方面作用,整合社会、群团组织等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教育、服务、管理和维权的各项工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3、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基本原则。(1)双管齐下。既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工作,又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服务与管理双管齐下,以服务为载体,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服务与管理两个到位。(2)三力合一。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也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3)先易后难。既要立足当前,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最为迫切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又要着眼长远,逐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同城相应待遇等深层次问题。(4)分类指导。既要做好所有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又要突出杭州市域范围的在杭务工人员、长期在杭务工人员和特殊贡献务工人员,实行分类指导,确定政策适用范围、服务内容和优惠标准。(5)讲求实效。既要尽力而为,尽可能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又要量力而行,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和对策措施。

4、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在杭州市区形成比较完善的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实现安居乐业。

(1)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列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企业覆盖率达到95%以上,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有收入”。

(2)坚持市、区、街道(社区)、企业和个人联动,逐步形成多形式、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体系,做到“有房住”。

(3)最大限度扩大义务教育招生规模,保证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均能入学,做到“有书读”。

(4)完善基本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服务,缓解外来务工人员“看病难”问题,做到“有医疗”。

(5)适应外来务工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做到“有社保”。

(6)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比例达到70%以上,外来务工党员纳入企业或社区党组织管理,做到“有组织”。

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努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在住房安排、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政治权利等方面,逐步实现外来务工人员与市区户籍居民享受相同或相近的待遇,融入城市生活,共享城市文明。

二、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5、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开放一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素质引导性培训等就业服务,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求职成功率。建立一批区级劳动力市场,鼓励社会法人和个人依法兴办民间职业介绍机构,支持民间职业介绍机构参与服务。开放工会帮扶中心“就业绿色通道”,提供引导性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咨询等服务。清理和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中介行为。

6、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执行《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杭州市域范围的进城务工人员,并根据使用人数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建立健全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作用,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用人单位诚信用工信息库及社会查询系统,定期公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打击各类非法用工行为。

7、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市场运作、各方参与”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职业高中等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和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经费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各级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外来务工人员培训的补助。各区、县(市)要根据城镇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进城农民的职业技能,推进市域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就业一体化。继续开展职工技能操作比武活动,外来务工人员在市总工会选树的职业技能带头人中要有一定的比例,在每年晋升的高级工中要有一定的名额。

三、扩大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8、加大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力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加大工伤保险的实施力度。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允许部分企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凡是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以前,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实现基本全覆盖。

9、扩大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按照“广覆盖、轻负担、低标准、保基本”的原则,制定《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办法》,根据企业的筹资负担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医疗标准,制定方便可行的费用支付、医疗管理办法,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大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力度,从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两个方面入手,增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扩大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10、探索适合外来务工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政策。外来务工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保,政府对不同的政策安排进行相互衔接,使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做到“低门槛、广覆盖、可选择”。逐步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市域范围内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互相转换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操作办法,实现市域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可转换、可接续”。

四、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核定发放办法,消除身份歧视,实行外来务工人员与普通产业工人同工同酬。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使外来务工人员所得最低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探索并试行在中小型租赁企业、承包经营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待遇,逐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督促企业按月发放工资。建立和完善企业被欠薪外来务工人员生活保障应急周转金制度,预防企业主欠薪潜逃恶性案件的发生。

12、做好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凡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外来务工人员休息休假以及企业劳动用品发放要与正式职工一视同仁,不得剥夺外来务工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不得克扣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津贴。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职业病防治部门和企业工会要坚决制止企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13、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救助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劳动者投诉举报、受理查处等各项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畅通申请法律援助渠道,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加强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建设,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援助。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切实维护外来务工妇女的特殊权益。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困难救助机制,凡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加入工会组织,符合市区救助条件的,可纳入杭州市困难职工救助范围。

14、强化工会在外来务工人员维权中的作用。加快工会组建步伐,重点抓好商贸、餐饮、建筑、加工和制造业等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行业工会组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入会率。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健全企业职代会制度,完善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增加外来务工人员在职代会中的比例,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15、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政治权利。拓宽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民主政治进程的渠道,鼓励、支持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党代表和政协委员推选,依法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社区组织的民主管理以及其他民主政治活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关心外来务工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青年加入共青团组织。要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各级各部门开展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人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评选范围,并设定一定的比例。

五、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难”问题

16、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增长趋势,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与新建、扩建学校和学校布局调整结合起来。充分挖掘全日制公立学校的潜力,尽量多地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工子女学校,确保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已取得杭州市区《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均能入学。

17、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市本级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以公办学校和教育部门举办的民工子弟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生数为依据拨付到6个老城区教育局,6个老城区以市和区1∶1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主要用于校舍维修和购置教育教学设备等。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幼儿园建设,加强对此类幼儿园的指导、管理和规范,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收费,按照我省关于非本地户籍小学、初中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执行,做到外省与本省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外来务工困难家庭学生,经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可享受学校人民助学金或酌情给予缓交、分期交借读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18、提升独立设置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水平。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设施基本达到办学规范要求。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等享受杭州优质教育资源。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科研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督导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对办学条件较差、安全隐患严重的非法教育机构,由政府牵头,教育、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对未达到办学标准一时又不能取缔且可以整改达标的无证学校(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达到标准后给予发证。

六、努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看病难”问题

19、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覆盖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覆盖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到辖区内常住服务人口。进一步落实社区预防保健经费,社区预防保健经费由按户籍人口拨款改为按常住服务人口拨款,社区预防保健经费拨款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提高。社区预防保健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按服务人口与服务质量实行以奖代拨。

20、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多项医疗服务。外来务工人员可依托居住地医疗机构就近就诊,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可与指定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和医疗责任诚信关系,协调处理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过程中人员确认、费用结算等问题。各类医疗机构对外来务工人员就医要与市区户籍居民一视同仁,做到简化就医流程,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提供需外配的处方。发挥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不断提升其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加强“爱心门诊”建设,各城区都要设立“爱心门诊”,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开办“爱心门诊”,为外来务工困难人员和城市困难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孕产妇保健管理,修订杭州市外来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实行现居住地属地管理,在设置产科的城区妇幼保健机构及市级医院中实行困难务工人员孕产妇限价或费用包干分娩制。

21、加强外来务工人员传染病规范化管理。制定《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传染病管理办法》,在杭外来务工人员检查出血吸虫病,免费提供病原治疗药物。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和结核病诊治免费的政策,对外来务工人员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初筛检测和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和治疗。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疫接种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有关信息,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疫接种工作落到实处。

22、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殖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纳入城镇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经常性工作,实行与本地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做好为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四项节育手术等服务工作。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凡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工作或劳动关系的,企业要落实外来务工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七、进一步丰富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23、制定改善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生活的相关政策。把丰富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生活纳入杭州市“十一五”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将外来务工人员人均文化活动经费、人均拥有文化设施面积等纳入全市人均文化活动经费、人均拥有文化设施面积体系,做到统一安排。研究制定丰富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生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24、进一步开放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市区现有的文化馆(站)、图书馆、艺术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少年宫、妇女活动中心等,要将服务范围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阵地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免费开放。利用社区文化站平台,建立一批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电视公共放映点。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城区或地区,要加强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便利、优质、低价的文化服务。

25、积极开展适合外来务工人员特点的文体活动。继续组织“双百场”文化活动进社区、进村镇、进工地、图书流动车下基层现场办证外借、文化绿卡送民工等文化服务活动。积极开展适合外来务工人员文化层次、生活特点、消费水平、文化需求以及与城市居民互动的文体活动,丰富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生活。加强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有效杜绝和制止非法文化活动和不良文化现象侵蚀毒害外来务工人员身心健康。

26、创作更多外来务工人员喜爱的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深入外来务工人员生活,创作和生产反映外来务工人员生活、为外来务工人员所喜闻乐见的小戏、小品或其他形式的文艺作品。鼓励文化经营单位和文艺工作者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举办外来务工人员文艺骨干培训班,辅导和培养一批外来务工人员文艺人才。加强企业职工文化活动的指导与协调,推动用工单位加强自身文化建设。扶持用工单位自办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业余演出队,对表演活动正常、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千方百计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27、抓好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建设。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合法的闲置厂房建设改造成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并尽可能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相分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房建设的政策待遇,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缓解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难问题。

28、规划建设一批外来务工人员公寓。鼓励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城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撤村建居10%留用地以及其他可用土地,建设一批外来务工人员廉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廉租公寓由各城区政府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根据市场需求量,按市场运作方式组织实施。严格廉租公寓的出租标准和条件,优先保证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技术骨干和杭州市域范围的在杭务工人员、长期居杭务工人员的需求,禁止转让买卖和擅自出租。

29、加强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积极推行租赁房屋委托、星级管理,引导用工单位实行单位自主管理、集中住宿制度,加强与房屋中介机构合作,组织价格适宜的出租房源,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长、短期租房服务。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的区域,当地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提高来杭务工人员的生活居住水平。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税收征管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出租尤其是危房出租、违规出租、违法建筑用于出租赢利的行为。

九、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30、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公安、劳动保障、工商、司法、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科学知识、法律知识、交通法规、公共卫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文明礼仪、疾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深化“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活动,办好外来务工人员学校和社区夜校,有针对性地做好外来务工青年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送知识进家庭活动,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劳动保障、职工权益等法规政策和地方风土人情、礼仪规范、市民守则等知识收集汇总送到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树立符合城市要求的市民意识、法制观念和行为方式。外来务工人员要自觉接受各类教育和培训,做到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文明礼貌,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31、发挥外来务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适时推进党组织组建工作,加强党在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地区和行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把外来务工党员统一纳入企业或社区党组织管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党员发展工作,凡符合《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的,均可向所在企业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建立外来务工党员流出地党组织与流入地党组织的经常性联系制度,促进外来务工党员组织活动正常化,更好地发挥外来务工党员在企业和社区的先锋模范作用。

32、总结表彰外来务工人员的先进典型。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评选 10名表现突出、贡献大、有影响的“优秀外地来杭建设者”,评选10家关心、爱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外地来杭建设者之家”,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落实对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的激励措施。凡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十佳优秀外地来杭建设者”、“十佳来杭创业青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落户或申领《人才居住证》。暂住我市1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有固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1年以上,或参加社区(村)级以上志愿者组织,或受到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暂住证》。

33、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分类落户的政策。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人口容量,制定可持续发展的人口规划和户籍制度。进一步完善投资、纳税、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引进人才和高级技术人员落户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分类落户办法。对杭州市域范围的在杭务工人员,落户条件可适当放宽,并逐步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34、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与服务机制。实行本外地居民一体化的社区管理与服务,切实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与服务范围,落实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严密暂住人口登记、暂住证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逐步实行临时居住证(登记簿)和居住证(登记簿)制度。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坚持“谁出租、谁管理”,明确房东协助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的管理责任,及时登记、变更、注销出租房和承租人信息并录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信息系统。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企业和社区,要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外来务工人员违法犯罪活动。发挥外来务工人员党、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作用,引导外来务工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领导

35、切实把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市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外来务工人员流动变化趋势,将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生活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根据财力把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36、形成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整体合力。外来务工人员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社会治安、教育文化、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人口素质等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全市上下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劳动保障、公安、教育、卫生、文化、城建、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各城区、街道(乡镇)和社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把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各项目标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舆论引导和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浓厚的社会氛围。用工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让他们融入杭州、安居乐业。

37、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2005年12月22日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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