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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2006)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10

施行日期:2006-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的管理工作,扩大劳务输出,促进农牧民增收,推进劳务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阳光工程”,扩大劳务输出,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保证。这既是当前十分紧迫的重要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重要任务,对于提高农牧民就业技能,增强农牧民就业竞争力,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加快农牧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阳光工程”、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创新机制,狠抓落实,推动我市劳务经济取得更大成效。

二、把握培训重点,提高培训质量

(一)明确培训原则和职责分工。“阳光工程”要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推动农民工转移就业,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任务。各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整合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和培训能力,协作完成培训任务。实行管理和培训分离,培训与效果考评分离,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转移培训新机制。培训工作要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面向市场用工需求,以农牧民转移就业为目的,在实用、实效上下功夫,使农民真正从转移培训中得到实惠。

(二)突出培训重点,明确培训内容。“阳光工程”培训对象以 16岁?35岁年龄段缺乏职业技能的农牧民为主,特别是以初、高中毕业后返乡的人员为培训重点。对有就业愿望的回乡初、高中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推荐到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进行1年左右的技能培训,学费由各级财政给予重点补助。鼓励用人单位与学校联合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必须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和培训内容,保证课时、师资及实际训练,按照农民工市场需求和各行业、各工种的要求,有目的地进行培训转移。培训内容以二、三产业的技能为主。当前,要以省内外劳动力市场急需的制造、建筑、服务业等实用技能为重点内容进行培训。

(三)严格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及考核。培训工作必须由通过“阳光工程”办公室严格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培训机构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质量跟踪和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培训资格,要求培训机构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各区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每年要对本区县“阳光工程”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以“四率”为标准,即:参训率为每年任务的 100%,培训合格率为85%,培训后就业率为70%,培训后技能鉴定持证率为20%.劳务输出管理部门要把就业率作为考核工作重点,着力提高培训就业率。要全面推行“培训券”制度,实行先考核,再兑现培训补贴的办法,对培训质量和就业率高的区县可给予适当奖励。

(四)认真做好技能鉴定工作。按照既方便农牧民,又确保培训质量的原则,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技能鉴定必须由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五统一”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标准,严格采用国家题库中的试题试卷。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培训和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工作。农牧民参加所学技能的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费用采取政府、鉴定机构、农牧民合理分担的办法解决。

三、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的各项服务工作

(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搞好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市、区、县、乡劳务输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落实目标任务。大力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多渠道构筑劳务输出服务平台,统筹整合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资源和能力,发挥其服务功能。各区县要摸清富余劳动力和输出劳动力底数、建档立册,要积极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做好信息交流。

(二)进一步加强劳务协作关系。各区县要在稳定市内就业、增加市外就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劳务需求量大的地区的联系,继续加强建立地区间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务输出工作。在省外劳务输出总量较大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对已建立的基地,要继续做好巩固工作。建立政府与政府间、劳务输出机构与用工企业间相互沟通的联系机制,不断扩大劳务输出总量,加强就业稳定。

(三)加强对驻外劳务服务机构的管理。各区县要在加强对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立的基础上,强化对派驻省外劳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制订工作目标,下达工作任务。要建立驻外劳务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维权服务等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劳务输出集中的地区引导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工会、农民工协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机制。

(四)做好劳务输出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发布工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认真做好用工信息的收集、验证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并及时发布到基层。要加大基层乡村信息传递工作力度,乡(镇)、村要建立劳务信息发布制度,保证用工信息及时传递给农牧民。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工具传播用工信息,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辟固定版面、时段和栏目,免费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发布公益性的劳务用工信息。

(五)发挥劳务输出带头人的作用。各区县要不断提高劳务输出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组织劳务输出中的作用。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重点对他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人才资源管理、经营策略、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维权常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经验交流,聘请有经验、有成果的劳务输出带头人传授经验,提高劳务输出带头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各区县要积极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劳务输出带头人带领更多的农牧民转移就业。

(六)鼓励区县、乡(镇)干部参与劳务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选派区县、乡(镇)机关干部到东部沿海地区学习锻炼,负责本区县、乡(镇)劳务输出信息的收集、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维权等服务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区县、乡(镇)干部带领农牧民外出务工;各级政府对派出的干部要加强管理,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进行考核,充分发挥他们在扩大劳务输出中的作用。

四、健全完善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市、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阳光工程”办公室,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或细则。同时,根据每个工种的培训费用,分工种制定统一的财政补助标准。培训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支农、扶农资金县级财政报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区县级财政报账制。各区县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资金使用制度,严格支出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培训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资金的使用。财政部门已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原财政局相关文件中关于“从每年收回的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中提取 20%用于劳务输出人员技能培训”的规定停止执行。从今年开始,收回的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农牧区劳务输出。

(三)确保劳务输出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为保证劳务输出工作正常开展,不断提高劳务输出总量和质量,市区县劳务输出和驻外劳务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解决,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市区县财政要依据每年劳务输出规模,尽快建立劳务输出工作的奖励制度,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办公经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给予补助。市财政可根据区县的劳务输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阳光工程”和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发展

“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统一由农牧部门归口管理。市县要成立“阳光工程”和劳务输出工作联合办公室,统一协调当地“阳光工程”的实施和劳务输出工作。各县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 “阳光工程”实施和劳务输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工作落实。要将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纳入各区、县政府的责任目标,作为对区、县政府的单项目标进行考核。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对“阳光工程”的监督检查。全市每年对在“阳光工程”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将给予表彰和鼓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   2006年2月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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