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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政发(2006)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7

施行日期:2006-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一、明确目标任务,拓宽就业渠道?

(一)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我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目标任务: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具体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3.3万人以上,其中困难群体再就业0.2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70%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0.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2%以内。?

(二)坚持以发展促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 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措施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落实鼓励扶持政策,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要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把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季节性就业等多种灵活就业形式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要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积极培育劳务经济,推进城乡劳动者跨区域就业和境外就业,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落实就业政策,有效促进就业?

(一)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对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其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协助中央和省管企业做好就业转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落实扶持政策工作。?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各县区要建立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市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并根据需求及时补充,提高担保能力;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降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按照不超过担保资金5倍的比例发放贷款;有关协作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县、区也要安排小额贷款担保资金。?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四)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不低于地方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地方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注明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性质、个人身份等信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鲁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自享受政策之日起满3年的、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满3年但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失业人员,仍可按本《通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统筹城乡就业,强化就业服务?

(一)加快推进城乡就业统筹。要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输出地定点培训机构为主进行就业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由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所需资金从征地费用中统筹安排。?

(二)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措施,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介绍成功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强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鼓励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接受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管理。各级要积极探索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管理。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职业中介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管和社会监督的境外就业三方监管机制,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对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事代理行为,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并纠正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裁员等行为。?

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保障制度?

(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逐步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工作。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企业,要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作用,实现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有机结合。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这些人员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就业质量。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继续将就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建立由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监察、民政、财政、人事、建委、农业、外经贸、税务、统计、工商、物价、人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的东营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处理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签订就业目标责任状,切实将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OO六年六月十七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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