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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1-04

施行日期:2009-01-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是全国重要的农民工输出地。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沿海地区部分企业出现了停工停产的现象,我市部分企业也受到波及,农民工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抓住扩大内需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市内农民工就业岗位。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积极落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引导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农民工。大力支持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房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吸纳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2009年,要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方便农民工查询用工信息。多层次搭建就业平台,积极开展多种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下乡活动。对面向返乡农民工举办招聘会的职介单位,按现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上岗就业的返乡农民工人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大力实施农民工特别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农民工培训,进一步加大培训和资金投入力度,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坚持培训补助与就业有机结合。要针对农民工的不同意愿,分类开展转移培训、岗前培训、创业培训和种养殖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能力、适应能力和创业能力。积极实施农民工待岗培训。认真落实企业待岗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资助返乡农民工就读中职学校,对2009年就读中职学校的返乡农民工,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学费和生活补贴。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农民工,技能鉴定费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财政补贴标准由50%提高到80%.2009年,全市要组织培训农民工40万人,为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各5万人。

三、积极拓展市外劳务输出渠道。加强与输入地的劳务协作,拓展市外就业基地,继续动员和鼓励农民工外出就业。2009年,全市要建立完善20个驻外劳务办事机构。全市“充分就业村”达到1000个,并在300个基础好、有条件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农民居住较为集中的村,开展村级就业和社保平台建设试点,市财政对每个试点村平台建设给予5000元的开办费补助。培育劳务品牌和劳务经纪人,通过劳务品牌带动和发挥劳务经纪人的作用,多渠道有序输出农民工。2009年,全市培育国家级和市级劳务品牌各10个,培育劳务经纪人6000人。开展评选“十佳劳务品牌”和农村劳务经纪人50强评选活动,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

四、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8)296号)。2009年全市规划建设10个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市财政按照每个园区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可规划建设区县级返乡创业园区,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园区创业。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高贷款贴息比例。2009年,全市扶持50个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对吸纳农民工100人以上或达到职工总数10%的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各区县(自治县)要扶持一批区县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增加一批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就业岗位。开展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试点,市财政对试点区县(自治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建立完善返乡创业服务平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项目咨询、政策指导、项目审批等创业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2009年,全市要为5000名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

五、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继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工资支付监控。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市外主要劳务输入地区的协作,构建跨地区维权长效机制。建立农民工维权预备金制度,2009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我市外出农民工的应急维权工作。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2009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40万人和30万人。主动加强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协作,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总结推广城口等县为农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经验。

六、认真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2009年,我市在主城区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新增“农民工公寓”25万平方米,妥善解决农民工生活居住问题。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防控和计划生育服务,做好随同农民工返乡的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衔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形式多样的农民工文化活动。针对春运高峰提前的情况,安排组织好运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积极做好农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围绕元旦、春节期间治安整治,重点打击在车站、码头等区域发生的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体系。加强我市农民工的动态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市、区县、乡镇、村四级农民工统计体系。在全市开展50个村的重点监测工作,更新农村劳动力资源系统,继续开展农民工服务管理情况抽样调查,完善统计信息部门评估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统计工作长效机制。

九、加大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农民工工作的必要开支。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积极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农民工办公室。加大农民工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树立和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每年举办“十佳返乡创业之星”和“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组织返乡创业先进事迹宣讲,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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