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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布部门:政务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49-12-23

施行日期:1949-12-2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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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放假二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注解: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政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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