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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粮食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移地支付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1)粮层字第1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1-07-25

施行日期:1981-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粮食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移地支付的办法,按照商业部(74)商综字第8号《商业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移地支付问题的意见》和(79)商计字14号《关于商业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移地支付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以来,为退休人员提供了方便,体现了组织的关怀,反映较好。但在办理具体手续的过程中,各地做法不一,也给退休人员造成一定不便。为了使全国粮食系统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费移地支付手续上,简便统一,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使退休人员愉快地渡过晚年,特再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粮食企业退休人员(包括行政机构中由企业费用开支的干部)退休费移地支付的问题,仍按照(74)商综字8号和(79)商计字14号文件精神执行。各地均应把这项工作当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退休人员关怀的一件重要事情来办,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垫付单位应把移地退休人员视作本单位职工一样,关怀他们,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委托单位联系,协商解决他们的具体问题。

二、为了统一办理退休人员退休费移地支付手续,避免混乱现象,今后,退休费移地支付事宜,可直接由市、县粮食局统一办理,不必再经过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基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需要办理移地支付退休费时,须先报市、县粮食局,由市、县粮食局负责联系商定委托垫付的具体单位,并明确垫付的项目、范围、金额等。

三、基层企业单位在具体办理退休人员退休费移地支付事项时,必须填报粮食企业干部、工人移地领取退休费转移关系通知书。各市、县粮食局可参照附发的表式统一印制。

四、年度终了时,市、县粮食局应督促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将委托垫付款额及时汇给垫付单位,不要拖欠,以免给垫付单位造成困难。

以上各点,请研究执行。

附件:粮食企业干部、工人移地领取退休费转移关系通知书格式(略)

粮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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