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劳人险函(1982)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10-11

施行日期:1982-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吉林省人事局:

(82)吉人老字第4号函收悉。现复如下:曾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退休时可将其在联合诊所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计发退休费。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