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局:
(82)吉人老字第4号函收悉。现复如下:曾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退休时可将其在联合诊所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计发退休费。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劳人险函(1982)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10-11
施行日期:1982-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吉林省人事局:
(82)吉人老字第4号函收悉。现复如下:曾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退休时可将其在联合诊所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计发退休费。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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