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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24

施行日期:1994-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自1987年实行技师评聘制度以来,全国已评聘技师34万人,高级技师2000余人。他们是我国工人队伍中的一支技术骨干力量,在生产第一线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对技师的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广东、天津、北京等地对技师直系亲属户口的“农转非”问题作了规定,基本上得到了妥善解决。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同类问题。

附:

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复函

省计经委、公安厅、劳动局、粮食局:

1994年4月1日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凡获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被聘在岗、城镇户口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经当地劳动部门和计经委审核同意,并经省辖市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后,当地公安、粮食部门按规定程序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指标,由各市在省下达的年度“农转非”计划指标内统筹安排。在宁的部、省属单位所需“农转非”指标,由省计经委下达,省劳动、公安、粮食部门审批。

三、对下列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可优先安排指标予以解决:

(一)高级技师;

(二)从事野外作业或其他艰苦行业工作的技师;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工龄在25年以上的技师。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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