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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20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9-25

施行日期:1996-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青劳人察字〔96〕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全面建立劳动合同用人制度后,企业职工调动应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职工调动时,企业如收取费用,必须以《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向职工收取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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