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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就发[2001]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31

施行日期:2001-05-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有关职业介绍机构:

为了维护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行为,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30日之前,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核准“组织招聘洽谈会”或“招聘洽谈”内容的职业介绍机构持以下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组织招聘洽谈会内容:

(一)《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两年来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会工作总结(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和建议);

(四)工作人员花名册、相关资格证书及简历;

(五)验资机构验证的固定资产验资证明。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包括分支机构),在其《许可证》中核准“组织大型招聘洽谈会”(参展单位在200家以上)或“组织日常定期小型招聘洽谈会”(参展单位在200家以下)的内容:

(一)有《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二)自开业以来举办大、小型招聘洽谈会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三)有2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

(四)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凡《许可证》中未核准“组织大型招聘洽谈会”或“组织日常定期小型招聘洽谈会”内容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举办招聘洽谈会。

四、各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其协办或合办单位必须持有《许可证》,且核准有“组织大型招聘洽谈会”内容。协办或合办单位不得少于4家。

五、各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的名称必须主题明确,并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六、各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招聘洽谈会广告必须真实可靠。广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二)招聘会的名称、举办时间、地点;

(三)招聘会的展位设置情况、价格和参会单位数量;

(四)招聘会的服务内容;

(五)参会办法;

(六)门票价格;

(七)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七、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对参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招聘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聘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招用人员批件及招聘简章;

(三)招聘单位介绍信及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

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保障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八、各职业介绍机构应自招聘洽谈会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招聘会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九、经核准具有“组织大型招聘洽谈会”或“组织日常定期小型招聘洽谈会”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在2001年7月30日之前,将下半年拟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的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办、协办、合办单位、展位数量)及在固定地点举办日常定期小型招聘洽谈会的方案和有关材料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本通知中有关举办招聘洽谈会的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

联系电话:63026198、88011157(传真)

联系人:扈晓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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