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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29

施行日期:2000-06-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依法参与常委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及时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自觉遵守会场纪律、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好审议准备,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资料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在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到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表决,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事项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在本次会议期间再对该事项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活动。开展有关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活动时,要佩戴《代表证》。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社情民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办事公正,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大制度,参与人大制度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如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表会务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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