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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秦政[2001]1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19

施行日期:2001-09-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同志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现将《秦皇岛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秦皇岛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驻秦单位也应照此执行。

第三条 市级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劳动模范、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劳动模范。

省级劳动模范含由国务院各部委会同全国总工会(或全国同级产业工会)、国家人事部共同命名的行业劳动模范;市级劳动模范含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人事部门、省总工会(或同级产业工会)共同命名,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行业劳动模范。省行业劳动模范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不再换发秦皇岛市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

第四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是授予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干部和职工的最高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命名。

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表彰先进人物不得命名为劳动模范,可授予其它荣誉称号。

市直各行业部门向省以上主管部门推荐本行业劳动模范人选时,须征得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选要同时征得市人事局审核同意。

第五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一般每三年评选命名一次,每次评选一百名左右。事迹极为突出,且有重大社会影响,须及时命名为市劳动模范者,推荐单位先报市总工会同意后,再以书面形式呈请市政府审批随时命名。

第六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党政群机关中的职工。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劳模评选。

已建立党组织、工会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的股份制、民营、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其事迹突出者可评为市劳动模范。

三资企业的外方管理人员,事迹特别突出者可授予市名誉劳动模范称号。

第七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应突出先进性,坚持评选标准,好中选优,同时又要兼顾地域、行业及各类人员的代表性。

在每次评选的市劳动模范总数中,原则上企业、事业单位中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中工建交企业的产业工人不应少于劳模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中型以上企业领导干部和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应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走群众路线,严格评选程序,可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直接推选,也可由单位党政工领导协商提名,经职代会通过后逐级审核报批。

第九条 市级劳动模范一般应从两次以上当选的本县、区、本系统、本单位先进人物中推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一般应从两次以上当选的市级劳动模范中推选。

第十条 市级劳动模范必须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可以在全市职工中树为榜样者。

劳动模范的具体评选条件在每次评选前由市政府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市劳动模范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首次当选市劳动模范者,晋升一级工资,连续当选市劳动模范的,除第一次晋升一级工资外,其他以后各次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的行业劳模的奖励,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行业劳模,由本单位发给不低于2000元一次性奖励;属企业的行业劳模晋升一级工资,或者给予一次性奖励,由企业自定。

因当选劳动模范获得的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劳模每两年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一般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其费用由本单位据实报销。

在职期间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在劳动部规定的基础上可延长三分之一的时间。

每当选一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企业经济能力可承受的情况下,可享受一次由市统一组织的休、疗养活动。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按正常出勤由本单位照发,其它属正常开支的费用由本单位据实支付。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劳模所在单位依法改制裁减人员时,不得被裁减或下岗。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和劳模签订本单位职工最长年限。在本单位晋升工资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劳模晋级。劳模生活发生困难时,各级党政工部门要优先予以帮助。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支持指导劳模学习文化、学习业务,鼓励劳模进修,本市成人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应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相当于市级劳动模范的各行业劳动模范的优待政策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命名后,如发现主要事迹是伪造的,或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及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者,由所在单位按原授予荣誉称号的程序上报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不再享受劳模的各项优待。属伪造事迹,骗取荣誉者收回所得奖金,取消晋级工资。

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每次评选劳动模范时成立由主管市长牵头的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总工会和市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年度内需向全国、省推荐劳模候选人时,由市总工会根据上级规定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召集评委会主要成员单位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总工会是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部门,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总工会、系统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本地、本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一九九六年制定的《秦皇岛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者以本规定为准。此前命名的市级劳动模范按原《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落实的奖励优待政策不再变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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