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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评比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6)1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13

施行日期:200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我厅各类评比活动,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省直部门各类评比活动的意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厅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清理和规范各类评比活动是克服形式主义、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是提速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的需要。因此,必须下决心清理和规范好各类评比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无实际意义的各类评比活动要坚决清理,对确有必要开展的要严格规范,对可以合并的要坚决予以合并,尽量减少各类评比活动的批次,真正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清理规范各类评比活动应遵循和把握的原则

(一)凡属法律法规明确,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比活动,厅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切实组织好。

(二)凡是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明确规定要进行的评比活动,厅相关处室(单位)要按要求认真组织。

(三)省厅组织的评比活动,要围绕全省劳动保障工作大局,有较强实际意义。以省厅名义开展的评比活动,分管厅领导要对评比活动的实施方案严格把关,控制规模,压缩时间,按程序报批;省厅各处室(单位)开展的评比活动,要从严控制掌握,不得冠以省厅的名义发文件、升规格,评比费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担”的原则,由具体承办单位负担,严禁借评比之名随意增加经费开支,更不得转嫁基层、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四)省厅各处室(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参与商业性的评比活动,要无条件停止和取消以基层、企业、群众为实施对象的无实际意义的评比活动。

三、加强对评比活动的审批管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比活动,涉及我厅的,厅相关处室(单位)要持上级有关文件,并向厅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由厅办公室分别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如评比活动确需扩大范围和向下延伸,要按前一程序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以省厅名义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开展的评比活动,省厅相关处室(单位)要事先就评比活动的理由、内容、项目、范围等写出专项请示,经厅主要领导和有关厅领导同意后,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三)各类评比活动要实行集中审定制度。省厅各处室(单位)拟在新年度以省厅的名义组织开展的各类评比活动,要于上年10月份由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评比活动的实施方案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厅办公室审核,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下发执行;厅各处室(单位)平时自行开展的评比活动,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评比活动的实施方案签署意见,报厅办公室审核,并经有关厅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审定批准的评比活动,一律不得组织开展。

四、严肃纪律,注重实效

省厅各处室(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评比活动。对经批准开展的各类评比活动,要采取灵活务实的方式,注重评比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严禁借评比活动之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坚决杜绝评比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从今年起,要把省厅各处室(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本通知列为“下评上”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议,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评比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拒绝并向省厅办公室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承办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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