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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泰政发(2006)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17

施行日期:200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6]215号)精神,现发布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国家、省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2005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782元为基数,确定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1、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

2、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7%;

3、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增长工资。

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3、生产经营较困难、当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政策。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年来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4年、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4年、2005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6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三)各类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年度增资总额的85%.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合理调节分配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类企业要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实施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在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企业微观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在确保职工工资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建立灵活多样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和企业工会组织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以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为重点,指导企业工会以政府工资指导线为主要依据,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作为劳动保障年检的备查材料,对不履行工资指导线核准备案、不按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类企业在“两低于”原则下,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主管税务部门联合审查,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附件:《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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