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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局属事业单位承办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法发[2000]2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04

施行日期:2000-1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

根据本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办理。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现将受委托的单位和承办的具体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对公布的委托事项,请到受委托的机构办理。

为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管理,使受委托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理委托事项,并便于社会监督,对受委托的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被委托事项,做到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二、凡是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委托事项,被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三、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向局机关反馈受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接受委托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发现受委托的单位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违反我局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举报或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局将严格按照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人员的责任。

附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局属事业单位承办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

一、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1.认定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社区就业组织的资格和核拨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社区就业组织相关补助经费;核发自谋职业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

二、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2.负责对区、县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年审。

3.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中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

4.负责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埠成建制进京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招用、审批及核发《就业证》。

5.办理外国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在京就业审批手续。

6.核准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工(招聘)广告。

7.劳动合同鉴证。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8.组织专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资格审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年检、评估。

9.认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核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10.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11.组织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标准、专业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组织专家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和专业设置资格进行评审;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督导、年检和评估。

12.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全市性教师活动的组织工作。

13.负责技工学校招生及考试的组织工作。

14.核准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高级)。

五、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15.认定公费医疗人员资格和核准公费医疗待遇。

16.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17.组织制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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