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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3)1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9

施行日期:2003-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加强职工流动过程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和接续,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职工流动机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就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可跨市、县(区)和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应核准办理职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人流动审核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审核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职工流动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接收流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能证明该职工与其它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四、流动到企业的干部、工人统称为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和鉴证手续。

五、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跨市、县(区)流动并已有接收单位的,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职工流动审核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流动手续,并随之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或者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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