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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深府[2001]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1-03-05

施行日期:2001-03-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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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深圳政府在线”(英文网址为www.shenzhen.gov.cn)网站。为规范“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率、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政府机关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四条 “深圳政府在线”接收的网上投诉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对网上投诉事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机关为处理该事项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接收对下列事项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事项,工作失职;

  (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松弛,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

  (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廉洁;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形式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

第八条 网上投诉实行身份注册制。投诉人按照电脑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后,即可进入网上投诉系统。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时需要确定代表人,由代表人负责发送和接受电子邮件。

  第三章 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深圳政府在线”进行网上投诉,要求责任单位答复所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评议责任单位的办理绩效。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了解政府机关的职责、任务,审核、审批事项,承诺事项和办事程序,咨询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投诉人依法进行的网上投诉活动受法律保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姓名、单位、网址等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当向投诉事项的责任单位提出。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网上投诉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投诉事项:

  (一)市政府办公厅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通报工作。

  (二)责任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30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投诉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或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对受理有争议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以及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重大投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审定后交办。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引导告知其向相应职能部门或者责任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办理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及时分析研究网上投诉事项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投诉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或者对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政府机关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承办及时,按时办结,投诉人满意率高的政府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办理工作,投诉人满意率低的政府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投诉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政府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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