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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6〕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12-05

施行日期:2006-12-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各自岗位上取得了一定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根据市政府每三年评选一次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的规定,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评选将于今年底至明年初进行。现就做好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评选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推荐评选范围是:2004年以来,本市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金融贸易保险业,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教育、科学研究、卫生、体育事业,中介服务、综合技术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等各行各业;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系统、科研院所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从业的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和建设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厂、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相应的行政建制的集体和团队。

全市拟评选市劳动模范800名、市劳模集体350个。

二、评选条件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积极投身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群众基础,在2004-2006年度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推动全体人民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围绕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推动“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在完成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立功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围绕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人才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围绕发展先进制造业,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本增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交通运输、通讯邮电、金融保险、咨询中介、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推动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围绕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凡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等,均不得参加市劳动模范的评选。

评选市劳模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市和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加强领导,发扬民主,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体现先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发扬民主,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经基层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后,逐级择优推荐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张榜公布候选人、候选单位的事迹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评选出群众信服和满意的先进人物和模范集体。对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侯选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经营者,要征求该企业职工的意见,同时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审查,并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

评选要注意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比例。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占50%以上,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农民工、妇女、青年、台胞、侨胞、少数民族等应占一定比例。

评选工作要力求简便、务实。要通过评选,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广泛宣传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和各个单位以模范人物、模范集体为榜样,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推荐评选工作要在2007年3月底前结束。2007年“五一”前进行表彰。

四、表彰形式

由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分别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状。

五、评选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有关部、委、办、局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组成的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审批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领导担任。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由市总工会、市人事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担任。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以及各企业集团等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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