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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建发[200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16

施行日期:2007-01-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自省建设厅下发《关于申报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通知》(陕建发[2006]173号)以来,各地积极行动,已按要求上报了市一级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按照建设部要把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向区、县和基层延伸的要求及《陕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的规定,各地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县一级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加强领导,把“阳光工程”落到实处

积极推进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发展建筑劳务、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把实施“阳光工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任务目标。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建设行业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阳光工程”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创新培训模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协调,认真做好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由于建设行业属高危行业,对将要进入建设行业务工的和已经在建设行业务工的农民工,都必须参加培训。凡参加培训者均可申请“阳光工程”补贴,但补贴的对象必须是持有本省户籍的农民工。目前我省“阳光工程”补贴发放的方式是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于年初将补贴人数分配到各培训基地。因此,各地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扩大基地的数量和培训的总量。培训机构要尽可能向基层延伸,要做到贴近农村,贴近农民,送教下乡,送教上门。凡参加培训者均颁发“普工”证书。要鼓励其他培训机构按照建设部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建设类技能培训。达到技工标准的可参加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牵线搭桥,帮助培训基地和建筑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参加培训的农民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建筑劳务企业要优先招用经过“阳光工程”培训并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未经培训的农民工的企业要通报批评。

三、利用“阳光工程”优惠政策,拓宽农民工培训经费渠道

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缓解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经费紧张问题。对按要求完成“阳光工程”培训和转移就业的培训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到位使农民工受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以“阳光工程”的实施为契机,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拓宽农民工培训经费渠道。

四、继续做好“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申报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3月15日前完成本市区、县一级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和2007年培训项目的申报工作,培训项目的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已向省厅申报了培训基地,尚未向当地阳光办申报的单位,要抓紧时间向当地阳光办申报。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培训机构向当地的阳光工程办公室(设在各区、县农业局)申报,同时将申报材料原件邮寄一份到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地址:西安新城省政府大楼9楼4号  电话/传真:029-87297249 邮编:710004)

申报材料内容按各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的要求填报。申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直接与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联系。

二OO七年元月十六日

陕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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