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鉴于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的个别项目称谓、计量单位有所变化、调整,现予以修正(详见附件),请按照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2002)115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02
施行日期:2002-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鉴于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的个别项目称谓、计量单位有所变化、调整,现予以修正(详见附件),请按照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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