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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穗府[2002]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9-10

施行日期:2002-09-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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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本市定于2002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解决生活垃圾处理环节所发生的设施建设、维修和营运费用,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和管理使用,与目前收取的居民卫生清洁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另行制定。

二、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

三、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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