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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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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26

施行日期:2002-09-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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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中省直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条例》、《通知》和《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内容,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我市自1992年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已归集住房公积金9000万元,发放个人公积金购房贷款1000万元,基本实现收支平衡。但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住房委员会制度不健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管理机构不规范,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公积金归集率、覆盖率偏低,缴交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市深化房改的进程,影响了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有效措施,是继续深化房改、促进房地产业的重要基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证。要按照《条例》、《通知》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重点抓好市、各相关系统、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认真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步骤分步实施,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整任务。

二、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一)依据。

??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总人数不超过25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代表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或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职工代表名额由市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要兼顾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其中应有部分县(市)代表。

??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

管委会总人数25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其中:

市政府负责人、市房地产局(房改办)、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财会专家、金融专家、法律专家共8人。在专家代表中应同时兼有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身份。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9人,其中: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1人,板石沟铁矿1人,通化矿务局1人,县(市)区5人,市文化教育卫生系统1人。

职工、工会代表8人,其中:市总工会代表1人,浑江发电厂和电业系统代表2人,通化铁路分局驻浑江房改办事机构代表1人(兼具市政协委员身份),市服装工业公司代表1人,六大林业局代表1人(应兼具市人大代表身份),市合兴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人,市天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人。

(三)代表产生办法。

市政府、相关单位及专家代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在注意代表性、广泛性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分配。

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四)管委会的组织方式和职责。

管委会是城市职工长期住房储金管理的决策者,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可以连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管委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审批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管委会的决议要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督办等工作由市房改办承担。

三、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一)机构现状。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科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目前累计归集额7000万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66万元,编制13人,实有14人,与房改办合署办公,靠挂市房地产局。

临江市:编制6人,实有10人,科级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市政府,中心与房改办合署办公(房改办编制),目前归集总额800万元。

长白县:现有编制3人(房改办编制),实有3人,股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靠挂建设局,与中心合署办公,现归集总额100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700万元。

抚松县:编制3人(房改办编制),实有3人,股级事业单位,靠挂建设局,与中心合署办公,现归集总额900万元,购买国债240万元。

通化矿务局:房改与中心合署办公,企业处级,现归集总额1000万元,空转起步。

江源县、靖宇县:房改办有编制,中心未挂牌,公积金制度只在少数部门和单位建立,未统一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规范方案。

1.依据。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

??精简、效能的原则。

??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

??县(市)不设中心,可根据合理布局和业务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改组为新中心的业务网点。

2.机构设置方案。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市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运作。县(市)、矿务局、铁路设住房公积金经营网点。

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处级事业单位,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市中心编制15人,其中领导指数3人。内设计划财务核算科、归集监察科、信贷科(或运用审批科)和办公室。

中心是独立的社会法人,领导班子由市管委会推荐,并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不得兼职。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网点作为中心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社会法人,不能单独登记设立,不能独立核算。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对网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全额上解,按计划回拨方式。经费由中心统一报财政部门核定,实行报账制。网点的人员由所在地政府或部门推荐,由中心考查聘用。网点的负责人由中心任命。网点根据中心的指令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的住房公积金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程序。

省政府《实施方案》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在保证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前提下,一律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并对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要认真作好清产核资和移交工作,对现有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要认真清理,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止资产流失。清理的主要内容是: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否在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否按规定提取,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原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机构调整中,涉及到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售出公有住房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在审计结束后,分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处理。清理工作中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

机构调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要求:资金清理审计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新机构运转、县(市)网点清理移交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铁路、矿务局应根据清理情况和经营情况适当后延。10月底前新机构正常工作。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房地产局(房改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机构调整中各项工作正常进行。要严肃纪律,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做到令行禁止,特别是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私分财物、做假账、逃避债务、突击提干、扩充编制、滥发奖金和实物。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违法违纪现象要坚决查处。

(四)人员分流及安置办法。

取消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和业务能力优先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靠挂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对未被聘用的富余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靠挂单位负责安置。

四、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市房地产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市房地产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联网,同时与省建设厅、国家建设部联网,接受国家和省的监督。市房地产局(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建立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综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

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能及时缴存的,要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和审批。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要从严处罚,并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2002年年底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现已开户的单位和个人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多设账户的,要进行合户;对无正当理由停缴和欠缴的,要恢复缴交和补缴。2002年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要力争达到60%,归集率达到7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简化缴存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缴存单位签订公积金缴存协议,由受托银行划拨。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除风险准备金外,其归集的公积金及增值收益要一并转为职工住房消费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巩固和强化现已开办的对职工买房(含二手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力度。同时,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目前,我市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有工商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营业部、建设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东风桥办事处两家。专户的设置应按《条例》和《通知》进行重新规范。

市房地产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要根据管理权限,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托银行对专户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汇报。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托银行定期对账。职工住房公积金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托银行缴交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市政府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设置、调整及有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房地产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局,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机构调整撤并期间督查管理工作。机构调整撤并专项工作结束,进入正常管理阶段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即行撤消,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决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市房地产局(房改办)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管理使用的重要事项,向省政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并由联席会议责成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条例》和《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在机构调整中,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资金回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决策借款、谁负责收回”。原贷款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必须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各地要对资金回收工作统一负责,撤并前的决策机构,现职负责人也要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公积金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房地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国务院《条例》、《通知》、省政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树国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尹国权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徐 斌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大为  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明来  市房产局局长

李英恩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俊  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纪炳华  市审计局副局长

高玉堂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 彦  市人事局副局长

刘殿坤  市编办副主任

娄崇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

候克玉  市总工会副主席

师本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钟明来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房地产局。

白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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