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的决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规土[2002]3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29

施行日期:1997-03-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9日深规土[2002]33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深规土[1997]122号)

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各管理所:

为提高深圳市城市环境质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设计的贯彻和管理,现对全市范围内详细蓝图和建筑设计规定如下:

一、凡是根据《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为设计方案招投标的,及城市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除须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要点执行外,还须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内容进行设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申领;

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法定图则阶段的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一部分为对建筑形态、群体关系、环境设计等其他城市设计内容的指导建议;

三、所有上述建设项目须对《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予以落实,在相关阶段的设计中需对各项内容作出规定和设计,并与设计图纸同时报审;不相适的需提出正当理由。

四、上述建设项目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在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完成下列成果:

(一)文字部分:

1.区域城市文脉、结构与形态;

2.周边建筑物类型、风格与形态;

3.与城市环境协调的方式。

(二)分析图纸:

1.人流、车流交通分析图:

2.城市轮廓线与街景分析图;

3.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分析图;

4.彩色透视与灯光效果图;

5.三维环境分析图。

(三)室外环境图纸:

1.室外绿化(含树种、植被)设计;

2.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设计;

3.室外铺地设计;

4.广告与橱窗设计;

5.建筑小品设计;

6.周边道路设施的设计或建议。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