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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3部门关于旧城改造中公厕拆迁还建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2]1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08

施行日期:2002-10-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房管局等3部门《关于旧城改造中公厕拆迁还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八日

关于旧城改造中公厕拆迁还建的意见

公厕是城市市政环卫基础设施,与城市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公厕拆迁还建既是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部分,又与旧城拆迁改造密切相关。为规范城区公厕拆迁还建工作,依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公厕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厕拆迁还建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牵头,涉及的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二、市规划局应结合旧城片区规划和市民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公厕点位,并在项目规划审批中予以落实。还建公厕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公厕拆迁还建或异地建设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组织建设,建设完工后,由涉及的区市容环境局办理产权手续,并落实日常管理。

四、公厕拆迁还建费由各拆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格(含地价)缴纳至市市容环境管理局专户帐户后方可拆除公厕。所缴纳还建费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厕还建和公厕管理。

五、涉及个别因历史原因无产权的公厕按有产权的公厕办理拆迁。

六、拆迁区域内属社会单位的公厕且对外开放的(已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原则上就近还建,还建后产权仍属社会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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