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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农地临时建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2]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5

施行日期:2002-11-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303号)和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农地临时建筑的通告》(中府[2002]62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农地临时建筑整治工作。经研究,就清理整治农地临时建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法主体问题。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是清理整治农地临时建筑的职能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依法清拆农地临时建筑。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受上述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调查取证、申请执行及强制拆除等具体工作,并以相关部门的名义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对整治对象进行分类处理。凡在市中心城区、火炬区中心区和各镇中心区范围内以及国道两旁300米(按公路中线计,下同)、省道200米、市道100米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适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法》,以市建设局和规划局为主体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拆除。上述范围以外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适用《土地管理法》,以国土资源局为主体依法处理。

三、关于执法程序问题。无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还是适用行政处罚,均应完善调查取证等相关法定手续,依有关法律程序办事。各镇区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将处理意见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送市整治农地临时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该办提出意见后转送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文书,再交回镇区具体执行。听证由主管部门负责。

四、关于经济补偿和补助问题。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临时建筑,若原经有关部门或村委会批准搭建且未逾批准年限,因清理整治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有关部门或村委会应作适当补偿。对擅自搭建但搭建在前,国、省、市道修建在后(市中心城区、火炬区中心区和各镇中心区范围除外)或代耕时间已满15年,且目前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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