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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命名第三批江苏省园林城市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2]1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7

施行日期:2002-12-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苏州市、镇江市和吴江市围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目标,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促进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了城市品位,美化了城市景观,改善了人居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经考核验收,三个城市均已达到省级园林城市的标准,省政府决定命名苏州市、镇江市和吴江市为第三批“江苏省园林城市”。希望苏州市、镇江市和吴江市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园林绿化成果,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再接再厉,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省各市县要认真学习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的先进经验,明确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为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态省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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