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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2]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28

施行日期:2002-1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的“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拆迁人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

三、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房屋拆迁管理费、代办拆迁服务费、房屋评估费等费额标准见附件1.

四、房屋拆迁补助费奖励等费额标准:

主城区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见附件2.主城区以外地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额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附件1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费额标准需调整时,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本费额标准在执行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市国土房管、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七、本费额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有关房屋拆迁的其他费额标准

2.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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