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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市容局《黄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3

施行日期:2003-01-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市容局制定的《黄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元月二十三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是指中心城区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本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范围东到篁墩,南至徽杭线以南0.5公里,西至梅林、占川、机场一带,北至皖赣铁路线以北0.5公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屯溪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中心城区的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工作;

(二)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居民小区、小街小巷、新安江河道(屯溪段)、城郊结合部及所辖乡镇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及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由管理或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过境公路、机场大道由市公路部门负责清扫保洁;黄口旅游度假区由黄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清扫保洁;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和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七)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八)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四条 任何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向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运输方案,按批准的方案运往处置地点。

第五条 中心城区居民或单位必须按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袋装后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不得擅自乱倒。对无条件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运输。

第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建筑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或任意排放、遗弃。

第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加盖密封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扬、撒、泄漏。

第八条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二)各类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三)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及其他人流集散等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四)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集散地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五)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屯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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