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搞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按照《河北省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建标[1999]221号),省建设厅组织修编了2003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简称本综合基价),现予颁发,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综合基价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望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河北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