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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省委办发[2003]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04

施行日期:2003-04-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地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

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民政厅)

2001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1]2号)下发后,我省的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目前,省上确定的25个城区,绝大多数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社区建设工作,涵盖了全省所有市、区和地区所在地的县城,基本实现了 2001、2002年全省社区建设目标。各城区在社区建设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重新调整划分了社区规模,建立健全了社区主体组织。社区居委会数量比原有居委会数量减少了三分之二以上。建立健全了社区党支部、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委会。二是加强了社区干部队伍,夯实了社区工作基础。各城区采取择优选派、留任和公开招聘的办法,调整充实了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现在,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文化程度大都在高中以上,有的还是大学生、研究生。三是认真调查核实了城市低保对象,落实了低保政策。全省已核查并落实低保46.9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四是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大大丰富了社区生活。各城区普遍开展了“四进社区”(科教、文体、法律、卫生进社区)活动,临泽、张掖等地还开展了“六进社区”(社区服务、卫生、文化、教育、环境、治安进社区)活动。五是想方设法为社区办实事,解决了一批社区的实际困难。各城区通过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广泛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钱出钱,有物出物,较好地解决了部分街道社区目前面临的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办公设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具体困难。

当前,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对社区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由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普遍缺乏对社区建设的投入。三是简政放权、理顺关系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比较多。四是受投入和共驻共建不落实的制约,社区服务严重滞后,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感受不到社区建设的好处。社区建设缺乏吸引力,社区参与意识、共驻共建意识普遍不高。

为积极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的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办发[2001]2号文件和《甘肃省城市社区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一手抓推进,一手抓研究,在全面推进的同时,着重研究和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逐步规范和完善。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当前,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党政群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办发[2000] 23号和省委办发[2001]2号文件精神。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城市工作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强党在城市的组织基础、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认识上到位,行动上自觉,措施上得力。

(二)认真落实五年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甘肃省城市社区建设五年发展规划》要求,2002年,全省所有的县级市区、地区所在地的县城和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所在地共25个城区要开展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从2003年起,其余61个县城要启动城市社区建设,完成社区的调整划分、干部配备、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建设等社区建设基础性工作,并积极探索和推进简政放权、重心下移、费随事转等方面的工作。到2005年底,全省86个市区县城区建立起社区功能比较完善、基本适应当地社区居民需求的新型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其中,市、州、地所在地城区陆续建成国家和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城。目前,大多数城区按照《规划》要求,积极运作,扎实工作,进展顺利。但发展不平衡,有的城区还停留在宣传发动和试点阶段,社区建设还没有向面上推开。这些城区的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省委办发[2001]2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两次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工作,赶上进度。已经完成基础性工作的城区,要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简政放权、重心下移、费随事转、共驻共建的领域、途径和方法,争取早日有所突破,推动社区建设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全省城市社区建设五年发展规划顺利实施。

(三)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社区功能有效发挥。城区政府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和“政社分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以保障社区居委会“落实自治权、履行协管权、行使监督权”。社区居委会依法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必须通过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协调,落实到社区。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全面指导和综合协调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职能,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落实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协管权和监督权。要把行政职能和社区事务区别开,属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由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坚决不下派到社区。属于社区事务的工作,要指导社区居委会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完成各项协管协办工作。为有利于做好协管工作,对工作量较大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工作,实行“费随事转”,由有关部门向社区居委会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对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代收水电费、未经政府批准统一进行的各类社会调查等事务,一律实行“有偿服务”,由有关部门与社区居委会协商,付给劳动报酬。凡要求进社区的工作,必须由城区主管部门就进社区的工作任务、措施保障等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社区开展工作。党政群团组织可根据需要将工作任务落实到社区,但不得在社区设立工作机构。以防止把社区变成“准政府”。

(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建设的吸引力和社区参与意识。各城区要根据社区居民和单位对社区服务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拓宽社区服务领域,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继续抓好面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等民政工作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的同时,着重发展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以及面向社区内机构和组

织的社会化服务。如:幼少儿服务、保健服务、婚丧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等等。要加快社区服务领域的机制创新,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发挥市场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使社区服务由被动应付型向主动创造型转变,成为社区建设的拉动力,成为再就业的一条渠道。在社区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政府主要做好资质认定、市场准入和依法监督管理,为市场发育创造良好条件。一方面,要制定优惠政策,改变单纯靠政府推动社区服务的老办法,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大中型企业参与社区服务,鼓励发展民办股份合作制服务企业,鼓励下岗职工兴办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同时,要规范进入社区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另一方面,要运用市场机制,盘活社区的资产和资源。进一步解放思想,开动脑筋,挖掘潜力,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百姓受益的思路,把社区服务业迅速发展起来,积极探索服务设施共建,社区资源共享的路子,解决社区建设硬件投入的难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帮助社区采取共驻共建方式,整合社区资源,包括人才资源和物化资源。要引导社区成员单位把现有的操场、健身房等体育设施,礼堂、图书馆、培训中心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食堂、浴室等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医院、医务室、保健室等卫生医疗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开放发展到与社会联办,再过渡到以社会兴办为主,逐步形成社区服务业资源共享、加快发展的良性机制。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中介组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以及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积极做好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工作。一方面,要对现有的社区中介组织加强指导、帮助和监督,充分发挥各个中介组织的积极性,鼓励扶持他们开展各种服务活动。另一方面,要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需求,积极培育行业协会等新的社区中介组织,赋予它们为居民服务和帮助开展社区管理的责任,使这一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组织形式,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广泛深入地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上台阶上水平。各城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努力创建示范社区、示范街道、示范城。省、市两级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努力建成一批国家和省级城市社区建设示范城。

(七)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确保社区建设顺利进行。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区政府,每年要预算安排一定的社区建设经费,重点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社区居委会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预算投入,以逐步改善社区建设工作条件,实现建立有形社区的目标。

(八)切实解决好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房地产开发商在设计、施工中认真落实。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参与工程立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城建部门要采取划拨供地、优惠地价等方式优先解决。

(九)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城区党委和政府,要把社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加大对社区建设的宣传和投入力度,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关注社区、了解社区、支持社区和参与社区的城市社区建设氛围。要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街道社区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出台优惠政策,争取每年在社区建设中办几件实事,不断增强社区的自我发展能力,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党政群团各有关部门和城市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工作,全面落实社区建设任务。成员单位每年年底要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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