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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4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7

施行日期:2003-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对乌鲁木齐县重要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规范和加强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行政审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关于对乌鲁木齐县重要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的意见》

3.《关于依法规范和加强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 规划行政审批管理的意见》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端正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和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文件的具体要求上来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作为城市政府的首要职责,其功能和重要作用更加凸现。但是,我市和全国一样,进入新世纪,城市规划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压力,国务院发布的《通知》,针对城市规划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措施和要求。这个重要文件是新世纪相当一段时间指导改进城市规划,确保发挥城市规划重要功能和作用,以适应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因此,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市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这两个重要文件,严格按文件要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办事。不折不扣地规范自身的规划建设行为,自觉服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各级城乡规划和新闻宣传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好这两个重要文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为实施好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不久前,国务院关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对实施好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2001年12月20日,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1〕283号),也对我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进对策提出了明确意见。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在学习国务院《通知》时,要结合国务院《批复》和我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切实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编制和调整我市近期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各项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通知》要求,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依据批准的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为中长期目标,以“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为近期目标。于2003年7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抓紧调整和编制完成到2005年我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我市的近期建设规划一是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占地规模,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结合城市近期规划的编制调整,要根据新的要求,尽快同步合理调整我市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使之符合城市近期建设发展的要求。二是应注意做到“六个结合”。即:与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相结合;与城市“低水低用、高水高用”和城市向北扩展战略相结合;与发展区域间融合型经济相结合;与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相结合;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的“绿环”、“水环”、“路环”及其他重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结合;与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相结合。通过编制和调整我市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使城市总体规划更加符合我市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变化了的新情况、新要求,更好的发挥规划对城市未来五年建设和发展的有效指导作用。在编制城市旧城改造控制性规划时,应十分注意根据合理的拆迁比,确定可行的开发强度,增强可操作性;对于城市新区建设规划,要注意体现前瞻性和超前性,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此相配套,各区(县)、各部门承担的各项规划,也都必须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以及保障实施的相关措施的内容,否则市规划委员会不予审查。自2003年7月1日起,凡项目不符合我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各级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联系,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在编制城市相关规划时,应注意与现有城市路网、地下管网的衔接,形成综合网络,避免重复建设。

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都必须按国家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的位置;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用地布局;城市绿地系统(以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应技术指标为准)、河湖水系,城市水厂规模和布局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和布局,城市的高压线走廊、微波通道和收发信区保护范围,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走向和宽度,公共交通枢纽和大型社会停车场用地布局,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名城格局与风貌保护、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界线和保护准则,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防震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消防站布局,重要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等。

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量控制指标、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以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应技术指标为准)、停车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建、构筑物控制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有关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市政府认定后,方可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报自治区规划部门备案。

三、依法严格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的审批程序,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依据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及相关的规划条件。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重大项目选址的具体审查程序和办法,应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我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建设控制地区,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措施,明确保护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实施和管理。

我市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市林业(园林)、旅游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

市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林业(园林)局和有关区、县政府,尽快开展我市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并争取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各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协调一致。从2003年7月1日起,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市规划行政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我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其他的景区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旅游等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审批管理程序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由市城市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市规划、园林、旅游、建设及有关区、县参加,抓紧组织对各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要登记造册,做出计划,该拆除的限期拆除。上述工作要将清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四、努力提高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我市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监督管理

做好规划是镇乡发展的基本条件。镇乡的规划要符合我市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防止套用大城市的规划方法和标准。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镇乡转移,各镇乡不得为国家明确强制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制度,乌鲁木齐县所属重点镇乡的规划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分级审批管理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实行向市有关部门备案核准制度。我市重点镇乡要着重建设好基础设施,特别是供水、排水和道路,营造好的人居环境。要建立和完善镇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较大公共设施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包括公路两侧在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办法执行。市建设部门要分类指导区、县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镇乡的建设,抓好我市重点镇乡的试点及示范工作。要建立健全我市县、乡(镇)规划管理机制,配备合格人员。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要纳入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区、县政府,依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我市近郊四乡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由建委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规划、市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区、县参加,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我市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由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以贯彻市政府《关于对乌鲁木齐市近郊违法建房的处理意见》(乌政办〔2002〕9号)为主要任务,重点查处近几年来近郊农民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五、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扩展到了城市的整个行政区域,这次国务院《通知》和《批复》又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为此,必须重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兵团、部队和中央驻乌单位,以及个人的一切地上地下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法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市政府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允许各自为政和各行其是。兵团农十二师、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乌鲁木齐县域(包括该县内风景名胜区、重点乡镇)范围内的规划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要严格按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我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区、县及开发区规划部门应当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每年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告一次。我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应当逐步将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结合批后公示制度,我市批准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规划必须向社会公布。我市国家级和省(区)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依据管理权限,应当每年向建设部和省(区)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报告。市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和市行政执法部门都要聘请义务监督员,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

我市对城乡规划监督的重点是: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调整规划的程序,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与执行,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地下工程建设和各类管线建设及资料归档,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依法规范我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我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的机构设置应适应依法行政、统一管理和强化监督的需要。要加强对全市规划、园林部门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领导干部应当有相应管理经历,工作人员要具备专业职称、职业条件。今后要逐步实行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规划管理工作的制度。要以责任体系为核心,结合行政错案追究制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园林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遵守已经批准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的依法实施。市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明确并公布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同时,要以“过程监督”为重点,结合机构改革,市规划和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的规定,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建设项目“二书两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的规定。

要建立我市有效的监督制约工作机制,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应当分开。今后,我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应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规定报批。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不得迎合业主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改变规划管理部门既编制、调整又组织实施规划,纠正规划管理权缺乏监督制约,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状况。

对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违反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市监察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规划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规划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园林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案件进行及时检查和监督查处,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检查监督和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违法案件的检查与查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约束其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对默许违法建设行为和对违法建设行为失察的,以及对行政下级部门监管不力的和不及时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都要追究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二:

关于对乌鲁木齐县重要规划实行分级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九部委(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务院批复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了既切实加强市政府依法对全市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又能更好的发挥乌鲁木齐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积极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4月1日起,依法对乌鲁木齐县重要的规划实行市、县分级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规划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乌鲁木齐县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一)乌鲁木齐县总体规划及重要的专项规划;

(二)乌鲁木齐县、乡(镇)域体系规划及板房沟乡、水西沟乡、永丰乡和安宁渠镇等重点乡(镇)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和中心区控制性详规;

(三)乌鲁木齐县风景区总体规划以及东、西白杨沟,菊花台、照壁山、庙儿沟、甘沟、苜蓿台子和鹰沟等重要景区的详细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8个重要风景区和4个主要乡(镇)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中心控制区范围内以下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须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乌鲁木齐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由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新建规字〔1991〕08号)规定,占用林地、草地超过5亩(含5亩),其他土地超过20亩(含20亩)的建设项目;

(三)与市区相联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在主要风景区核心区外围保护地带内按法规和规划允许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

(五)在乌鲁木齐县其他区域内的上述规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需报自治区建设厅批准的,仍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色彩、立面造型等),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后,由乌鲁木齐县规划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

(一)在水西沟乡、板房沟乡、安宁渠镇和永丰乡等重点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的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其以上工程项目;

(二)在上述主要风景区核心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按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建设的较重要的工程项目。

四、加强乌鲁木齐县重要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几项措施

(一)乌鲁木齐县要根据国家对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内容,按照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区域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以及风景区和主要乡(镇)的规划编制工作。编制规划应通过采取招标和邀标的方式。规划报批前,应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并组织论证和公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二)严格规划的报批程序。审批各类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局)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三)切实做好对农民宅基地建房的规划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走集约化建多层住房的道路,向小城镇、集镇、中心村集中,积极发展小城镇。

(四)加强对乌鲁木齐县实施规划的监督检查。县级规划部门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对建设单位、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对职权内审批的工程项目,要及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查处。后果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三:

依法规范和加强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行政审批管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42号)精神,都明确要求“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为了既贯彻好上述重要文件精神,有利于城市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健康协调发展,又充分调动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营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的更快发展,现就对依法规范和加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规划管理行政审批行为,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市政府批准的所辖规划范围内的职责是:

(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范围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及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组织规划范围内重点地段、重要建筑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并及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三)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审理规划范围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各项工程项目,并核发国家统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凡不符合规划又确需调整规划建设的项目,以及规划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及各类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再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定线、验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全过程监督检查和地下管网竣工资料归档工作,以及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的查处工作。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规范和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的措施是:

(一)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做好规划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应按照我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及规范审批办理建设项目手续。同时,要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具体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加强对规划范围内审批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并及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规划区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用地,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负责核发国家统一的“二书二证”。

(三)开发区编制各项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其他相关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并应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按法定程序进行编制工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范围内各项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擅自改变。对确需调整规划的和需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以及调整、改变国家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规划和项目,均应按法定程序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要抓紧编制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今后凡是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准审批建设项目。

(四)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凡在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以及技术规范审批规划、不按规划要求审批各类建设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的,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实施工作,强化监督,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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