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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办发(2003)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09

施行日期:2003-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为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遏制一些地方和部门竞相兴建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继续从严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新建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其他名义新建办公楼。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或因危房(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以及国务院批准地改市,地区行署搬迁成立新的地级市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按程序审批。自治区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直属机关以及各地级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地级市直属机关及地方县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地级市计划部门核报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准贷款或挪用其它资金,并在开工报告报批前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意见书,作为审批该项目开工手续的依据。凡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不准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办公楼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必须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对中办发[2003]3号文下发前已按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建设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包括地改市和新搬迁地级市的办公大楼),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对违反规定超标建设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快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编制定员、建设等级和建筑面积指标,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四、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新建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程序报批。同时,各地级市、各部门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五、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为改变目前党政机关培训中心总量过剩、现有培训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状况,更好地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行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

六、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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