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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3]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2

施行日期:2003-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文明小区创建及社区管理工作,营造优美整洁的人居环境,真正把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到实处,经研究,现将宿迁市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宿迁市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宿迁市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业主(使用人)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生活方便、文明安定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

第三条 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包括八项内容:1、基础管理;2、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3、共用设施设备管理;4、保安、消防、车辆管理;5、环境卫生管理;6、绿化管理;7、精神文明建设;8、业主(使用人)评议。

第四条 考评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总评相结合方式,日常考评得分占考评总分的40%,年终总评得分占考评总分的60%。

第五条 考评工作由市建设局、城管局、文明办会同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实地考核评分后,依据总分排名次,考核评分在85分以上者为合格;凡95分以上者评定为市级文明示范小区,颁发奖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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