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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潭政发[2003]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3

施行日期:2003-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机构设置,防范资金风险,全面巩固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

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全市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资产安全原则。资产的清查和移交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稳妥原则。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坚定不移又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调整。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各项工作。成立由副市长阳祖耀任组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周莉萍、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文林任副组长,建设、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编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办。县?市?政府要指定负责人和办事机构配合公积金机构调整的有关工作。

三、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管委会成员为15人,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阳祖耀副市长和陈文林副秘书长担任;政府部门代表4人,为市房改、建设、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人;缴存单位代表5人,由湘潭县政府、湘乡市政府、韶山市政府和湘大、湘机分别推荐;职工和专家代表4人,市总工会、湘潭钢铁集团、人民银行、公积金中心各推选1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具体职责是:推荐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及时提出更换建议;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听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听取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行监督和监管工作的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审议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和管理中心提出的呆坏帐核销申请;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听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汇报等。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办承担。

2、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隶属或挂靠其它任何部门、单位或与有关部门、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经济实体。管理中心依据《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监管和社会的监督。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市人民政府任命。且不得兼职。管理中心内设归集支取、个人贷款、财务核算、稽核?监察?、综合、科技等部门。核定事业编制25名,人员从原管理中心人员中择优聘用,竞争上岗,急缺的专业人才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以确保人员素质。管理中心要提高服务水平,规范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全市不得超过两家。

3、原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业务经办网点。原县?市?管理中心一律改为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名称为“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管理部”,由市管理中心垂直管理。管理部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根据湘政办发?2002?41号文件精神,参照现有归集余额,暂核定3个县?市?管理部事业编制15名,其中韶山市3人,湘潭县5人,湘乡市7人。管理部负责人由市管理中心聘任,聘任期间享受科级干部待遇;其他管理人员由市管理中心从原管理中心在编人员中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原管理中心未留用的在编人员由所在县?市?妥善安置。管理部在市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

4、其它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原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及其它住房资金,分别移交市、县?市?住房办?房改办?管理。市、县?市?住房办?房改办?按湘政发?1997?11号文件要求,在银行设立房改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5、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县(市)住房办(房改办)除管理好住房资金外,主要职能是推进住房货币化的新体制,抓好企业房改以及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四、工作步骤

1.冻结资产、人员编制。在不影响正常归集业务的前提下,冻结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

2.清理资产。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等;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并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帐项是否真实;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真实,呆坏帐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购买国债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等;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帐是否相符;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原管理中心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资产清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对原市管理中心清理完毕后,由新组建的市管理中心负责对县?市?的清理。在此基础上,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对存在的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对单位、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收回”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还款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这项工作必须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凡经县?市?政府批准动用的资金,必须由县?市?政府承诺分年度、按比例限期归还。

3.审计认定。在清理资产的同时,由审计部门对资产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计,同时对原管理中心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示审计报告,对清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认,按规定处理。

4.资产移交。将原管理中心管理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转入新设立的管理中心。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清产核资状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制订移交方案,分别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财政等部门进行监交。

五、时间安排

1、2003年3月底前,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2、2003年5月底前,市政府召开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3、2003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同时新的管理机构开始运作。

六、工作要求

1、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统一管理、积极稳妥、资产安全的原则,如期如质地抓好机构调整工作,切实保证机构调整中正常业务不断、不乱,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2、机构调整中要严守纪律,不准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不得通过内部调帐,补签、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

3、政府办、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编办等部门及时掌握机构调整工作进度,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湘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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